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本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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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