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