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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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