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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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