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