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