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