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