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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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