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九条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总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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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