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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