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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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