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合并评估所有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履行本规定的偿付能力管理职责,承担偿付能力管理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