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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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