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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