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督促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或在难以持续经营的状态下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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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