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管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