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管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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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