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管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风险综合评级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业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细化风险综合评级的类别。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