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固有风险的管理,以有效降低公司的控制风险。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