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十条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未设置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