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