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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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