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