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