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