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