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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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