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