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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