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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