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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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