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