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第二十条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