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第十八条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