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

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