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
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