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第十六条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享全国海关统计信息。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