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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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