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用于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并作为海关实施风险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依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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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