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第十二条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用于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并作为海关实施风险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依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