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设。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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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