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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