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