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