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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