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格式二),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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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