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