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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