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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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