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