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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