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