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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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