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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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