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罚措施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