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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