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七节 培训要求
第五十一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员进行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补充培训: (一)雷达基础理论和雷达技能培训; (二)最低安全高度和最小雷达间隔; (三)雷达或者通信失效的应急程序; (四)复飞的指挥预案及指令; (五)进近和塔台之间的协议和程序,特别是塔台和进近之间关于连续进离场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复飞等协调程序; (六)塔台负责提供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广播的,有关需要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发布的特殊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