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七节 培训要求
第五十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的进近管制员进行下列补充培训: (一)进近和塔台之间的协议和程序中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而增加和改动的部分; (二)在航空器建立航向道之前,保证航空器之间间隔的方法; (三)保证航空器保持在正常运行区内,避免航空器进入非侵入区的管制指令; (四)航空器偏离航向道时的管制指令; (五)复飞的管制指令; (六)雷达或者通信失效的应急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