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五节 隔离平行运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隔离平行运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跑道中心线之间的间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离场航迹应当在起飞后立即与相邻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建立不小于30度的扩散角,扩散角的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三中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五节 隔离平行运行
实施隔离平行运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跑道中心线之间的间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离场航迹应当在起飞后立即与相邻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建立不小于30度的扩散角,扩散角的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三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