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五节 隔离平行运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隔离平行运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跑道中心线之间的间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离场航迹应当在起飞后立即与相邻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建立不小于30度的扩散角,扩散角的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三中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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